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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制与强监管,呼唤公司治理归位
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神州高铁 作者: 王志刚

文︱神州高铁&苍产蝉辫;王志刚

 

2020年3月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意义重大,一方面是全面落实注册制,真正开启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之路,另一方面,是以全面保护投资者为目的,在法律责任、保护措施、法律救济等方面都做了制度建设与创新。在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失真事造成的诚信危机面前,新证券法或许有些中国版萨班斯法的意味。信息披露违规,对公司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威慑力自不待言;统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的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的证券交易监管要求正式入法,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与法律责任都在加重。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尽”。康美、康得新财务造假让投资者对础股白马蓝筹的梦想破灭,瑞幸咖啡自曝伪造业绩更是引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警告投资者远离中概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已危及证券市场的生存根基。中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自今年四月以来多次提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4月15日专题研究“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要求监管部门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5月4日的金融委会议上更是提出,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中国证监会4月24日官网发布《证监会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是证券市场“毒瘤”,2019年以来,证监会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同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根据2019年现场检查情况对部分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公司进行分类处理:1家伪造银行流水等财务信息的公司被移送稽查调查处理,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股票发行申请;对业务来自于关联方、提前确认收入的12家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对48家公司采取审核重点关注、督促整改会计处理及内控问题等措施。证监会明确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新证券法在打开注册制这扇市场化大门的同时,也开启了严刑峻法、优胜劣汰的强监管洪流。那些对于“法不责众”、“监管资源有限”的想法注定会是妄想。上市公司过往的种种公司治理问题,在新的法治形势之下,只能是走向问题的解决,或者是这些问题与公司一起被市场与时代抛弃。

中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如此大量的财务造假与信息披露违规,根源还是出在上市公司自身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缺位、越位甚至僭位,都直接导致了公司治理各主体的权责混乱与虚无、公司治理体系的监督功能丧失,内部控制体系形同虚设。

东北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抚顺特钢(ST抚钢,600399)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虚增存货、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成本、利润总额等数据都存在虚假记载,8年间抚顺特钢虚增利润近20亿元、虚增资产 40亿元。证监会对公司罚款60万元,对公司董监高等45名责任人处以5万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575万元;3名董事长被市场禁入。如此长时间、大规模的财务造假,说明抚顺特钢的控股股东东北特钢集团未能实现有效监督,未能防范国企领导为绩效考核、个人仕途而造假的风险,后期东北特钢因债务违约被法院裁定重整,抚顺特钢实际出现了长期的所有者缺位、股东监督缺位。由此再带来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机制失效。

保千里(*厂罢保千,600074)、新光圆成(厂罢新光,002147)均发生被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安排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公司违规担保、对外借款并由关联方占用,关联交易不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责令相关方改正,处以警告和罚款;对于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融资环境变化和股价持续低迷影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资金压力和质押股票平仓风险之下,多有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公司或个人进行财务资助和资金占用之举,这也反映了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体系之上的现实。近两年以来,深交所发现并处理了20起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违规事项。这种实际控制人的越位和僭位,自然会带来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失真、重大信息的未及时披露。

在证监会用足用好新证券法的新法治形势之下,上市公司如果再出现上述这些财务造假与信息披息违规,面临的将是前所未有的“从严从重从快追究”。这一现实,向上市公司发出了全面实现公司治理的归位、保证规范运作的急切呼唤!

安然事件给美国证券市场敲响了警钟,如果康得新、康美财务造假在中国还算不上“事件”,或许是因为在这些造假公司的背后,监管机构看到了太多公司同样存在的公司治理乱局。但是,现在已有了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专章规定,有了从全国人大、国务院金融委到证监会、交易所的强监管声音,这是时代的潮流,是公司治理全面归位的必由之路。

一、正心正念,心存敬畏,上市公司关键人员思想认识的归位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商业的基本道德准则同样适用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如果把股市看成是一个圈钱的地方,没有把投资者、中小股东当作值得尊重的交易对方、商业合作者,那就没有公司治理的认知基础。所以公司治理的归位,首先是上市公司关键人员要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敬畏之心,要有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善心善念,要有规矩做事的正心正念。如果把股市看成赌场,把投资者视为投机客,上市公司及其关键人员又如何能超越对自身利益的过度关注来为投资者着想,公司治理体系又如何能实现股东、董监高的相互监督与制衡?

二、责任到人,尽职尽责,公司治理体系职责分工的归位

新证券法除了以援引方式对证券刑事责任进行规定,在证券民事责任方面,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未按照规定披露”;在责任主体上、担责方式上,新证券法都进行了扩展。证券行政责任更是新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大幅提升对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以上法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这种新法治之下的外部责任,只有转化为公司内部管理上的责任,并将由责任带来的压力转化为提升管理、规范治理的动力,才能减少上市公司内部因他人造假而出现的“背锅侠”。

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中那些以“未参与”、“不知情”、“难以发现”为由提出的申辩意见与复议申请,都没有得到采纳与认可。在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认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一般从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职情况、专业背景等方面综合认定”,保千里违规为关联方担保和未披露关联交易等,虽然是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策划与组织实施,但在相关年报确认意见上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被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其申辩理由“始终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并未被采纳。可见监管机构要求的可免责的“勤勉”、“尽责”以及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认识及实践相去甚远。

新证券法在强化董监高信披义务的同时,明确赋予董监高对信息披露内容提出异议并予以公开的权利,异议者可在相关事项进入处罚程序时据此抗辩已经勤勉尽责,不应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导向就是在中国股市、上市公司需要求积极作为的董监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何建设职责到位、权责明确的公司治理体系极为重要。上市公司需要认识到,作为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的董监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就已经超越了其具体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一位分管某个子公司的副总经理,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是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沉默是金”、“明哲保身”并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只有真正履行职责,主动发声、积极作为,以上市公司的合法合规来保证自身的履职安全,才是正道。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中的董监高的职责,必须要归位到在任的每个人身上。

叁、规范运作,闭环管理,公司治理实际运行体系的归位

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需要认识的提高,更需要管理的闭环,需要以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这些公司治理工作机构的扎实工作。需要公司将新证券法的条文、监管机构的规则,转化为公司实际运行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反复与深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在公司内控自查和内控审计工作中,公司一定要动真格,不能走过场,切实保证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实际运行的规则,任何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法加盖公章,任何未经相关批准的关联交易无法付款交易。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说公司治理的运行是到位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新证券法的施行已进入快车道,中国上市公司如何顺应时代之变,加速实现公司治理的全面归位,就要看各家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们的勇气和智慧了。

 

(本文作者王志刚系神州高铁教育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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