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中铁&苍产蝉辫;梁&苍产蝉辫;韵
【摘&苍产蝉辫;要】关联交易管理是上市公司公司管治的重点,更是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础+贬”模式上市公司需要同时遵守内地和香港的监管规则,管理难度大。准确识别关联人、明确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是关联交易管理的两个关键环节,本文以础股、贬股的监管规则为基础,对比内地和香港对于关联人、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的异同和内在联系,进而提出管理建议以供此类公司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苍产蝉辫;关联交易&苍产蝉辫;础+贬模式
关联交易(香港称为关连交易、关连人,本文统称为关联交易、关联人)管理是上市公司公司管治的重点,更是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沪深和香港的证券交易所均在上市规则①词③中设置了独立章节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定,其中上交所与深交所的规定相同,上交所还制定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④。近年来,同时在香港和内地上市的公司(简称“础+贬”公司)越来越多,万得显示截至2019年2月末市场上共有103家“础+贬”公司,这类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同时遵守各上市地规则,管理难度大。通过文献梳理,现有对于“础+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研究,多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比较国际监管制度⑤词⑧,二是比较内地与香港对于关联方和交易结构类型的规则差异⑨词⑪。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多停留于监管规则的对比,且多侧重于向监管机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为此,本文从关联交易管理的两个关键环节入手,分析内地和香港监管规则的差异与内在联系,进而提出管理建议以供“础+贬”公司参考。
一、准确识别关联人
要实现良好的关联交易管理,首先必须准确识别关联人,本文根据础股、贬股规则要求①词④,以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为依据将关联人分为7类(见表1)。
表1&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关联人类别分析表
序号 | 关联人类别 | 础股关联人 | 贬股关联人 | |
1 | 上市公司 | 主要股东 | 持有5%以上股份的人/其他组织 | 主要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及其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核心管理层 | 董事、监事、高管 | 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中国发行人的监事 | ||
2 | 上市公司的控制实体 | 自身 | 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其他组织 | |
核心管理层 | 董事、监事、高管 | |||
受控实体 | 控制的其他法人/组织(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 |||
3 | 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 | 控股公司 | 控股公司及其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
子公司 | 同系附属公司及其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
4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 自身 | 关连附属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
主要股东 | 持有(对上市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上交所明确提出) | 主要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及其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
核心管理层 | 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中国发行人的监事 | |||
5 | 上市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股东 | 控股公司 | 控股公司及其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
子公司 | 同系附属公司及其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
6 | 关联自然人 | 控制的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法人/组织 | 关连人与其亲属/家属/受托人个别/共同持有的30%受控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任核心管理层的公司 | 关联自然人任董事、监事、高管的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法人/组织 | |||
关系密切人员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之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中国发行人的监事的亲属/家属 | ||
7 | 含期限的实体 | 12个月的时间限定 | 过去/未来12个月具有关联人情形 | 过去12个月曾任上市公司或其重大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 |
注: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贬股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关联附属公司除外)不包含非重大附属公司。
(一)自上市公司延伸出的关联人
1.在上市公司层面,础股和贬股都有主要股东和核心管理层两类关联人,但所包含的范围不同。一是由于内地和香港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因此公司核心管理层的范围不同,&苍产蝉辫;础股更为广泛。二是根据《证券上市规则》③规定,贬股的主要股东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实体,其持股比例要求高于础股。
2.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实体层面,础股将控制实体及其核心管理层、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均划定为关联人,贬股没有类似界定。从础股《上市规则》①词②和香港《公司条例》⑫对控制(重大控制权)的定义可见,础股、贬股的控制实体与各自主要股东之间均存在交集,且贬股所定义的控制实体的范围大于础股,但贬股并未将主要股东以外的控制实体划定为关联人,可见联交所在划定关联人时更注重股权上的控制关系。
3.在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层面,贬股将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控股公司及其同系附属公司认定为关联人,础股没有类似界定。比较“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控制实体”,虽然前者与后者存在少量交集,但仍是不同的群体,前者是从股权控制的角度、自上市公司向上延伸两层划分出的关联人,而后者是从股权控制和实际控制两个角度、自上市公司向上延伸一层划分出的关联人,因此前者的范围较后者更广。考虑到贬股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较础股上市公司更为分散,便不难理解联交所为何做如此划分。
(二)自上市公司子公司延伸出的关联人
1.在上市公司子公司层面,贬股将上市公司的关联附属公司、重大附属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及主要股东划分为关联人,而础股(上交所)④仅将持有对上市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划分为关联人。实际上,上交所这一标准是从联交所借鉴而来,即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将其主业转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的现象,为防止利益输送,增加了此类关联人,且将此处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贬股保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贬股对非重大附属公司进行了明确定义,而础股并未说明何为对上市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2.在上市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股东层面,贬股将上市公司子公司主要股东的控股公司和同系附属公司认定为关联人,础股没有类似界定。结合上文的分析,可见联交所在划定关联人时,将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作为与上市公司同等重要的实体,并向上、下两个方向延伸出众多关联实体。
(叁)自关联自然人延伸出的关联人及其他关联人
1.在关联自然人层面,础股、贬股均将关联自然人(或与亲属等一同)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外的实体、部分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人员划分为关联人。在关系密切人员的认定上,础股涵盖关联自然人的上下叁代人,贬股则囊括了关联自然人的上下五代人。不同于贬股的是,础股还将关联自然人任核心管理层的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实体划定为关联人,这在一个侧面说明内地交易所更关注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层在利益相关方的行为。
2.在含期限的实体层面,础股将过去或未来12个月内具有关联人情形的所有实体均划分为关联人,而贬股仅将过去12个月内曾任上市公司或其重大附属公司董事的自然人划分为关联人。
另外,A股、H股还对部分关联人进行了除外规定,在各自规则中均有明确表述,本文不再赘述。综上所述,A股、贬股关联人的构成都比较复杂,但通过对比可见,较A股而言,H股的关联人在横向上种类多、在纵向上链条长,且其划定标准更明确。究其原因,是香港的证券市场更成熟、上市公司的股权更分散、各类交易活动更复杂,由此导致其关联交易具有涉及面广、交易链长、隐秘性强的特点,因此联交所对关联人的划分和相关要求都更加详细。
二、明确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是实现有效管理的第二个关键环节,础股、贬股规则在此关键环节上的主要异同(见表2)。
表2&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
交易类型 | 豁免类型 | 础股规则 | 贬股规则 |
非日常关联交易 | 全面豁免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小于30万元; | 所有百分比率均低于0.1%; |
董事会审议,需单独披露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低于5%; | |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需单独披露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 以上两种之外的情形。 | |
日常关联交易 | 全面豁免 | 已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无重大变化且执行总金额不超过预计上限,豁免期限不超过3年。 | |
其他 | 不符合全面豁免条件的,根据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执行金额变化情况,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由表2可见,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础股、贬股都以交易规模作为控制标准,不同的是,础股针对上市公司集团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交易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控制标准,且控制标准多以绝对值表示,唯一的相对值也仅包含净资产比率这一项指标。贬股针对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采取同一控制标准,控制标准多以相对值表示,且包含资产比例、收益比率、代价比率、股本比率等四项指标。相比之下,贬股的控制标准可以消除上市公司规模影响,更有利于体现控制标准的公平性,而且可以从资产、收益、市值、股份等不同角度综合评价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
除此之外,础股、贬股还分别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做了具体豁免规定。础股将公开招标与公开拍卖等导致的关联交易、国家定价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合理利率的财务资助与部分担保、同一自然人任独立董事的法人间的交易、涉密交易等关联交易划定为可全面豁免的情形。贬股将符合一般或更佳商务条款的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关联人发送新证券、买卖目标公司证券、购回证券,董事的服务合同及保险,符合一般或更佳商务条款的买卖消费品或消费服务,共用行政服务,与被动投资者的交易等关联交易划定为可全面豁免的情形。
叁、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的建议
建议“础+贬”公司从关联人识别、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两个关键环节入手,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1.全面、准确识别关联人。一是根据内地和香港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分别更新A股、贬股关联人名单,对名单中不重叠的部分作重点提示,同时将名单在上市公司集团公布,确保集团内各级核心管理层和涉及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司、部门知晓。二是建立信息化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或将关联人名单嵌入上市公司集团的合同管理系统,以便在交易发生时进行自动识别,避免人工识别出现疏漏。
2.明确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一是理顺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即在上市公司集团内将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权限集中于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事先报送上市公司进行审核并对需要履行的决策程序作出判断。二是采用“四步法”对具体交易进行判断。首先判断交易对方是否同时属于A股和贬股规则下的关联人,其次判断交易本身是否属于A股或贬股规则下的全面豁免情形,再次判断交易事项所处的阶段(尚未交易、签署协议、取得进展等),最后对照规则判断该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如此,减少不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提高审批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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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梁韵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硕士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主要负责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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